4月23日,工信部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此次修訂包含行業分類的修訂、劃型指標的修訂、雙指標并集轉交集的調整、定量指標閾值的調整、增加定性標準、增加有關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我聲明及認定內容,以及建立《劃型標準》定期評估制度。
其中,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較2011年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明顯的變化:
2021年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中不僅提高了劃型定量標準,而且將2011年的滿足單一指標調整為須同時滿足雙指標才能劃入相應中小企業規模類型,即將指標中“或”調整為“且”。2021年“征求意見稿”通過后,所有行業的規模(限額)以上企業中將不再含有微型企業,微型企業均為規模(限額)以下企業。
另外,2021年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新增加了以下幾項內容:
1、增加定性標準,將大型企業所屬或直接控制企業排除在中小企業之外;
2、增加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我聲明及認定內容;
3、建立《劃型標準》定期評估制度,每5年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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